第十四条 对申报材料欠缺的,由省经贸委通知申报推荐单位在10日内补齐。
第四章 评审及颁布
第十五条 初审。省经贸委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推荐单位上报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及其推荐评选意见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完整、规范,申报新产品符合评选基本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省经贸委根据申报推荐单位提出的推荐评选等级分别组织项目答辩和项目评审,并根据申报新产品所属行业或领域组成答辩和评审专家组。专家组主要围绕新产品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占有率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采取定量评价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出具项目答辩意见(见附件2)或项目评审意见(见附件3)。
(一)项目答辩。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且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特等奖及一等奖的新产品组织专家答辩。答辩专家组由4位技术专家及1位财经专家组成。
(二)项目评审。对符合评选基本条件,且申报推荐单位推荐评选二等奖及三等奖的新产品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及财经专家组成,每项新产品至少由一位主审专家、一位副审专家和一位财经专家共同评审;评审专家组人数根据该行业、领域申报新产品数量酌情确定。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组由技术专家和财经专家组成,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对政府和企业负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答辩或评审;对所属的技术领域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任具有较高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所在单位申报本人参与评审的行业或领域专家评审组新产品;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所评审新产品的主要负责人;
(三)与评审新产品研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九条 参加答辩和评审的专家对新产品的技术、经济资料和审查结论意见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