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进口元器件、零部件、原料组装(或分装)的省内尚未生产的产品(参与联合设计、合作研发的除外);
(三)传统手工艺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规格、外观、包装的产品;
(四)单纯为军工配套的产品;
(五)质量不稳定或出现质量问题,在用户中影响较大的产品。
第十一条 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表》(见附件1);
(二)《福建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它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含厦门市)出具的新产品鉴定证书;
(三)新产品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应按《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产品鉴定工作的通知》(闽经贸技术〔2005〕24号)要求编制;
(四)新产品标准:企业标准须经市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采用国家通用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可只提供标准名称及编号;
(五)检测报告:必须是法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近期(指在有效期之内的)检验结果报告;食品类新产品还应加附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
(六)用户意见:必须提供2份以上;
(七)检索查新报告、专利证书、奖励证书等能说明该新产品创新及知识产权状况的文件及证明材料;
(八)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产品,如食品、药品、农药、医疗器械(具)、家用电器、压力容器、计量标准器具等必须提供由省(部)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准产证》、《许可证》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九)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新产品研制单位近三年税收证明及法定审计单位出具的新产品研制单位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和新产品年度财务(含销售收入、利润、税收情况)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新产品研制单位根据每年初省经贸委发布的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提出申请。设区市属新产品研制单位向所属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新产品研制单位向所属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申报。
第十三条 设区市经贸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省集团、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申报推荐单位)在收到新产品研制单位报送的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后,应根据本办法和当年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通知要求,认真核实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经审核符合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申报基本条件的,申报推荐单位应提出推荐评选等级意见及其具体理由,经汇总后正式行文向省经贸委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