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国际水平;年创利税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上缴税收400万元以上;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
二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技术达国内领先以上水平;年创利税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占有率。
三等奖:新产品在关键技术上有重大改进;技术达国内先进以上水平;年创利税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占有率。
第五条 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经评委会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批准、颁布,并由评委会向新产品研制单位颁发奖牌,向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每项5位以内)颁发证书。
第六条 评委会对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的新产品研制单位及其主要研发人员给予政府资金奖励,并按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颁发100万元、50万元、3万元和1万元奖金。特等奖、一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研制单位继续开发新产品,新产品研制单位须提取不低于10%的奖金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二、三等奖奖金主要用于奖励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个人奖励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新产品主要研发人员的个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提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在评定职称时,视同福建省科学技术奖,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 获奖新产品研制单位应根据主要研发人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个人奖金,不得搞平均主义。
第三章 申报
第九条 凡在福建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登记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研制的新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含厦门市)新产品鉴定3年以内,连续生产运行或使用1年以上,已形成一定批量,技术水平先进、性能可靠,年新增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社会效益,在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均可申报福建省优秀新产品奖。
第十条 属于下列产品之一的,不予评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和资源节约要求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