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区)自查验收。
各市、县(区)要根据专项整治检查验收的内容,采取自查自验的方式,立即对本专项各个环节的整治情况自行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和难点要加大验收检查力度。
(二)设区市全面验收。
12月8日前各设区市经贸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本验收方案的要求,对所辖各县(市、区)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10日前上报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省经贸委市场调节处)。各设区市对县(市、区)检查验收的方式可采取抽调县(市、区)人员和设区市有关部门人员分组交叉检查方式,但要保证每个县(市、区)每个环节都检查到。
(三)省级抽查验收。
1、12月9-15日,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抽调有关单位人员组成3个检查验收组对全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验收。每个检查组负责3个设区市的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抽查验收工作于12月15日前完成。
2、省级抽查验收采取交叉检查和验收相结合的方式,检查验收组成员由省直和设区市的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省检查验收组在每个设区市要抽查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1个养猪场、1个农贸市场、1个生鲜超市、1个集体食堂或餐饮单位、1个冷库、1个肉加工品生产企业、1个城区屠宰厂 和2个乡镇屠宰厂(三明、南平、龙岩、宁德要抽查1至2个实行农村屠工制的点)。
3、验收方式:(1)听取汇报。听取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汇报。(2)现场检查。针对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对所抽查市、县、乡镇的工作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特别要对两个100%和一个95%的量化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明查暗访,将随机抽查和实地核查的结果作为验收依据,每一个100%量化目标实地核查单位不得少于2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以及媒体关注案件的查处情况进行专门反馈。(3)查看资料。查阅专项整治工作文件、会议纪要、工作报表以及有关工作制度规定、工商、农业、质监、卫生、经贸部门相关执法记录、违法案件查处资料、新闻宣传报道等材料。(4)召开座谈会或随机调查。实地核查的对象、座谈的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事先不打招呼,由检查验收组根据需要随机确定。
4、人员组成。省级检查验收组分为三组,即福州、三明、南平为一组,宁德、莆田、泉州为一组,厦门、漳州、龙岩为一组,相互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组人员分别由省经贸委、省牲畜屠宰管理中心、各设区市经贸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分组见附件1。
四、验收评价
自查和检查验收采取客观评价的方式,按照检查的实际情况对专项整治的总体情况和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记录。(1)资料检查。按照附表要求对各项工作资料进行检查,每项验收内容按照实际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记录:达到工作要求的记录“是”;未达到工作要求的记录“否”;部分达到工作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事实记录”。(2)现场检查。按照附表要求对两个100%和一个95%量化工作目标和基层执法部门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判定该目标验收通过。(3)验收评价。按照定性的方式进行总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