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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若需变更《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关登记事项,企业需另行向我委申请并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5、2007年度企业煤炭经营量的证明材料。其中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应提交2万吨以上的煤炭买卖合同、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纳税凭证、财务帐表等。
  (二)初审及上报。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初审后,于2008年2月1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上报我委。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企业作核查不合格处理:
  1、煤炭经营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2、有出租、出借、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行为的;
  3、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的煤炭产品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5、有偷逃税收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6、以各种形式接受无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挂靠经营煤炭产品的;
  7、煤炭经营项目受到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8、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或递交虚假核查材料的。
  (四)审核及公告。我委对上报的核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通过省经贸委网站(www.fjetc.gov.cn/)和文件形式及时向社会及相关部门公布2007年度核查结果。
  七、核查结果的处理
  对核查合格的企业,我委在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加盖核查合格戳记后发还给企业;对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我委依法告知,企业若有异议,可在告知书送达生效后15日内提出。对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或是虽提出异议但理由不成立的,我委将依法作出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的决定。
  八、工作要求
  (一)企业申报的各种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各设区市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可联合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对本辖区内煤炭经营企业材料内容及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二)煤炭经营企业须按时申报材料。对不按时参加年度核查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责令其15日内改正。期满未改正的不再接收其申报材料。
  (三)煤炭经营企业应如实、完整提交核查材料。经查实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情形的申报材料,我委将不予接收。
  (四)对未参加年度核查或核查结果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对其煤炭经营年检不予通过。并请有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对煤炭经营年检未通过的企业,不予工商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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