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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煤炭经营企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07〕835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龙岩市煤炭管理局:
  根据《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福建省实施〈煤炭经营监管办法〉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要求,我委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2007年11月30日前由新批及换证方式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未依法实现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不予参加本次年度核查。
  二、核查时间
  2007年12月31日-2008年5月30日。
  三、核查分工
  我委负责组织全省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我委委托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批发、零售煤炭经营企业的初查工作。
  各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内民用型煤加工经营企业的年度核查,核查结束后统一报我委备案。
  经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核查直接由我委负责。
  四、核查内容
  (一)企业煤炭经营条件的有效性延续情况;
  (二)企业的年度煤炭经营业务量规模;
  (三)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开展煤炭经营业务的情况。
  五、核查方式
  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到现场核实或向有关部门、企业及人员调查核实。
  我委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抽查、指导年度核查工作的开展。
  六、核查材料及程序
  (一)报送材料。企业应当在2008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地设区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式2份(第5点只需提交1份);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直接向我委报送。
  1、《核查表》;
  2、《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2007年企业的办公场所、储煤场地、计量及煤质检验设备等经营条件若有效期届满,企业进行期限延续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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