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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随访情况填写《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与《登记表》装册存档,一份于每年11月份上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填写《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情况》(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两份,一份与《汇总表》装册存档,一份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病残儿童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按市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未经正常鉴定程序不得变更原鉴定结论。
  病残儿童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在病残儿童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FS:PAGE]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天津市病残儿市级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天津市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天津市伤残成人市级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天津市区(县)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汇总表》,《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情况统计表》,《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检查、诊断通知单》,由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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