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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八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进行相关社会调查,以及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FS:PAGE]人员对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的家庭进行技术性的家系调查,绘制遗传家系图谱后,在《鉴定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作出准予鉴定或不予鉴定的书面意见,逐级通知申请鉴定者的家庭并做好相关安排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二十条 区县级不能作出鉴定结论需要市级鉴定的,由鉴定组填写《鉴定表》并提出进行市级病残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市级鉴定。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区县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天津市区(县)病残鉴定结论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本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市级鉴定。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市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1、《鉴定表》;2、鉴定者申请书;3、送达本人的《通知书》;4、相关病史资料、证明材料等上报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或区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程序严密组织和监督鉴定过程,审查鉴定结论,根据鉴定结果出具鉴定结论《通知书》,并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负责病残医学鉴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管理。鉴定工作结束后,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申请、病历资料、调查材料、医疗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鉴定结论等全部有关鉴定资料,按照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存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区县、乡(镇、街)、村(居)建立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制度。
  村(居)、单位应在新生儿出生后进行健康随访,填写《天津市病残审批再生育子女健康随访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分别于每年4月份及10月份上报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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