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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为被鉴定病残儿的父母、伤残成人以及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十一条 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要开具《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检查、诊断单》,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也应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加盖鉴定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

第三章 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凡认为其第一个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凡夫妻一方有明显伤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医学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病残医学鉴定应以夫妻双方名义向女方所在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历、病史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五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以下均简称《鉴定表》),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人户分离的,户籍地可委托现居住地了解病残者的实际情况。现居住地管理部门接到委托书后,有责任进行调查,出具证明。
  第十六条 外省市居民与本市居民结婚,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有本市户籍一方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病残鉴定申请,由村(居)委会按规定逐级上报材料。
  第十七条 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并进行必要的社会调查(病残程度的真实性)和一般家系调查(了解家族史)后,在《鉴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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