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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病残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与《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我市病残医学鉴定工作实行市、区县两级鉴定。区县病残医学鉴定为一级鉴定,市级病残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七条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病残医学鉴定的管理、监督和市级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申请病残医学鉴定者的材料核实与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市和区县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病残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为保证区县级专家库人员充足,区县建立共用专家库,由市计划生育研究所进行管理。[FS:PAGE]
  专家库成员报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每次病残医学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个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十条 鉴定组在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诊断(包括病名、病因)、病残程度,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建议。属于病残儿鉴定的还要提出疾病遗传方式、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及是否需要进行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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