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计生委[2003]68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委制定了《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学习实施。
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前所有下发的有关病残儿和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管理规定、医学鉴定诊断标准、优生原则、审批原则等文件作废。
附:国家计生委《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略)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天津市计划生育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残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其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夫妇双方或者女方为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因外伤致残,要求申请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办法中的伤残成人是指原为正常劳动力,夫妻一方因外伤而致残(因病致残者除外),全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