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用于确需救助的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和涉法涉诉救助相关工作,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二)公开听证。拟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当事人进行救助时,案件承办单位须召开听证会。
(三)小额救助。涉法涉诉救助一般不超过3万元,特殊情况放宽须从严审批。
(四)分级适时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由财政分级负担,发放时间视个案决定。
(五)一次性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一人多案的一般只救助一次。
(六)补充性救助。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只在信访人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或救助情况下使用。
(七)自愿息诉。对诉求合理或部分合理而又不能重新进入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信访人,可通过救助方式解决其问题。领取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的信访人应自愿息诉。
五、涉法涉诉救助对象及救助方式
(一)救助对象。市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执行、行政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含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他组织)。
(二)救助方式。除使用涉法涉诉救助资金进行救助外,对部分特殊救助对象的现实困难,可通过劳动保障、教育、民政、残联、慈善等单位购买公益岗位和慈善助学、助残、助困等辅助方式救助。
六、市涉法涉诉救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级政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二)上级指示市政法委协调督办的市级政法机关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七、涉法涉诉救助适用范围
(一)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因案件未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确实没有经济赔偿能力,致使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二)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生活困难的。
(三)办案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依法办案、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伤亡或严重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无法获得赔偿的。
(四)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失误,但当事人依据现行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五)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或处理决定,长期上访,反映的问题在法度之外,情理之中,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