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具生产经营场所证明(土地、房产使用权证或者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二)出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评估机构的资信报告书;
(三)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设备净值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设备净值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四)从事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五)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必须取得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五条 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企业,应当直接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并应经企业设立所在地的市(地级)新闻出版局(办)签署意见,南宁市城区的企业也可直接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递交申报材料。
设立企业类型为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直接向自治区新闻出版局递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定期分批审核申办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条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新申办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审核申请材料分预审、初审、复审、实地核查、终审五个步骤。预审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及时回告或退回;初审进入正式受理阶段,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可靠性、合法性作出判断并提出处理意见;复审负责复核初审意见并作出是否提交处务会讨论、实地核查的意见;终审负责对经处务会讨论和实地核查通过的企业作出审批。
申请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受理申请材料后发现条件不符合要求,做出回告并退回材料补足条件后重报;申请材料齐全、条件合格的企业,原则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应当派专人实地核查厂房、设备情况。
第八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受理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应当自进入受理阶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不批准设立申请的,由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给予正式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