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设立印刷企业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新闻出版局,柳州铁路局新闻出版管理办公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设立印刷企业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调控,保护合法印刷企业印刷经营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印刷活动,我局于2006年1月1日开始,印发并实施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设立印刷企业审批办法》(暂行)。经过一年实践,现重新对该办法作出修订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设立印刷企业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设立和审批,加强对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调控,保护合法印刷企业印刷经营活动,防范和打击非法印刷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解决印刷企业设立审批的实际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负责全区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工作,直接负责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和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市(地级)新闻出版局(办)根据自治区新闻出版局的委托直接负责复印、打印、影印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市(地级)新闻出版局(办)协助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印刷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及时上报;对已审批的复印、打印、影印经营单位应当每三个月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印刷复制管理处备案。
第三条 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坚持贯彻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的原则。合理布局、从严把握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积极发展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
第四条 申报印刷企业,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其中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