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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24日)废止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2005年5月23日 丹政发〔2005〕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不断促进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保证全地区医疗临床用血的供应和安全,现就做好全市公民无偿献血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健康公民积极自愿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驻丹机构)每年可按在册职工总数(含退休人员)5%的比例组织职工自愿参加无偿献血。城市和乡村以街道和乡(镇)为单位,每年可按人口总数1.5%的比例组织无单位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
  二、公民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由当地无偿献血办公室发给《无偿献血证》,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三、实行无偿献血互助金(下称互助金)制度。
  临床用血的公民,本人未献血、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未参加无偿献血且其所在单位也未完成年度无偿献血计划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医疗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3倍交纳互助金。
  无单位的公民及非本省公民,符合条件献血但未献血并且配偶和直系亲属也未参加无偿献血的,医疗临床用血时,按照前款规定标准交纳互助金。
  收取的互助金由当地无偿献血办事机构保管。保管期限为1年。保管期限内的互助金按下列规定返还:
  1、单位交纳的互助金,待单位完成年度献血计划后的10日内返还;
  2、无单位的公民以及非本省公民交纳的互助金,待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地献血后,按其献血量计算返还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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