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按季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应按月报市国资委。年终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并送市国资委。
(十四)企业需要向国家、省、市投资管理部门申报的投资项目,应同时抄送市国资委。
企业须向市国资委及时报告以下重大投资、担保事项:
1、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
2、企业年度计划外单项投资达到净资产10%或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港口项目按有关程序操作);
3、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的;
4、市属企业之间互保,为参股企业超比例担保,为非关联企业担保和境外融资担保;
5、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关联的投资、担保。
上述重大投资、担保事项,按照公司经营决策程序审议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经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对其他一般投资、担保事项,适时送市国资委备案。
(十五)企业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应在董事会作出决议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报送材料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3、有关投资、担保方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文件及核准(备案)登记表;
4、有关协议、草案或备忘录。
市国资委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企业报送的重大投资事项,必要时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再论证。
(十六)企业在重大投资、担保事项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在发生或发现10日内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
1、企业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总额超出预算20%以上或发生其他重大变化的;
2、企业投资不能按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3、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4、企业年度投资亏损超过净资产5%或单项投资亏损超过500万元的,以及投资亏损致使实际权益低于账面投资额30%以上的;
5、担保违约后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切实落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奖惩措施
(十七)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纳入企业经营者年度绩效考核。
(十八)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投资、担保损失,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市国资委将加强对企业投资、担保的监督管理和对企业发生投资、担保损失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