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担保的管理
(四)企业必须建立投资、担保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担保月度台帐制度,健全投资、担保内控机制。
(五)企业要加强投资、担保的合同管理,除债券、股票、基金等直接获得投资凭证的投资外,企业的投资、担保都必须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内容要客观公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六)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中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或比价采购,禁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七)企业要加强对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合同规定拨付资金,及时掌握投资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重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并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企业投资必须按规定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年度财务报告应披露有关投资、担保事项,其中重大投资、担保事项要单独披露。
(八)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按规定取得出资证明或股权证明,办理国有产权登记手续,并按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产权代表。企业进行长期债权投资及短期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要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权属证明,明确登记、保管责任,规范转让条件及审批程序。
(九)企业原则上只能按股权比例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未经市国资委批准,不得为非投资企业、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证券投资提供担保。
(十)企业要加强与全资、控股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管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
(十一)企业要加强投资收益的管理,按合同约定或公司章程取得收益、收回投资,并按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规范核算。
(十二)企业要逐步创造条件,组织本企业及下属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估工作,加强对下属企业后评估工作的指导。
三、完善企业重大投资、担保事项报告核准制度
(十三)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担保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投资行为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1、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之前以文件形式报送年度投资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
2、经市国资委审批核准的年度计划内项目视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