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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甬国资发〔2006〕3号)下发后,对企业规范投资、担保行为,防范投资、担保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国资监管和运行秩序基本形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 企业投资担保运行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为进一步完善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服务企业、规范运作的原则,对原试行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担保决策程序

  (一)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担保是指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债权保障。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下同)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履行决策程序。所有投资、担保计划和事项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担保决议,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三)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1、企业不得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资金和专项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委托理财、期货等投资以及在二级市场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

  2、除政府特殊项目外,企业不得与资产质量状况较差的企业或明显缺乏投资价值的项目进行合作投资;不得对已经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3、限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在二级市场进行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投资。确需投资的,必须经董事会决策,并按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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