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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一)完善采购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 按需进货 、 择优选购 原则和市场需求,确定药品采购计划;
  (二)从具有有效的 一证一照 (换发证前为 两证一照 )的药品批发企业或生产企业购药,不准向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贩购药;
  (三)药品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四)药品质量稳定,包括、标签及说明书符合标准规定,具有厂方检验合格证;
  (五)进口药品有供货单位提供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该单位红色印章。
  第十二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为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提供服务。外配处方必须是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师开出的处方,并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盖章证明。除处方医师外,任何人不得更改外配处方的配伍和剂量。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外配处方要分别集中管理,建立登记制度。单独建帐,并于每季度定期按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收入明细报表。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基本医疗保险专(兼)职管理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和费用进行检查和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结算。
  第十五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药品监督部门组织对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年检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年检合格证;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情节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同时依照合同的约定追究有关责任。
  (一)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开具虚假发票的;
  (二)不按处方配方,超过或降低规定剂量配方的;
  (三)将处方药品变换为其它药品、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化妆用品、保健用品等发给患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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