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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赣劳社医[2001]4号 二00一年四月二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合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都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混放。
  (七)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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