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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6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异地就医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其在外就医和就医后报销医疗费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赣府发〔1999〕27号)和《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异地就医人员医药费报销管理服务工作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完善对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服务工作。
  1、完善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的登记联系制度。一是各统筹地区应健全对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个人信息的登记备案,以便于管理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详实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健康档案;异地定居人员所在社区名称、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驻外机构名称、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二是对登记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的参保人员,应指导和帮助其在常驻地或定居地选择1-3家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定点零售药店为异地医疗和自购药服务单位。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协议管理。三是建立常驻外地或异地定居参保人员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联系通道,实施有效沟通。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本单位办公所在地通讯地址、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告知参保人员。
  2、完善对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制度。常驻外地和异地定居参保人员在常驻地或定居地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有效凭证(门诊处方、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医疗清单和医药费发票等),可委托亲友直送或邮寄送达给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在接到报销凭证后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结算,并将报销清单及已报销的费用及时送达参保人员。报销清单中未报销的项目应注明不予报销的政策依据,未报销的发票应予退回,并注明未给予报销的理由和依据。
  我省由于回沪定居的参保人员较多,各设区市应认真做好回沪定居人员的医药费报销工作。省厅驻沪劳务管理处已设立专门窗口负责回沪定居参保人员医药费报销受理和初审,报销凭证和医药费用的传送工作,同时承担回沪定居工伤人员伤残待遇、遗属待遇及养老待遇的中继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应在3月份之前与省厅驻沪劳务管理处建立起医药费报销中继服务关系,并开展对愿意通过驻沪劳务管理处代为报销医药费的回沪定居参保人员办理医药费报销事宜(省厅驻沪劳务管理处联系电话021-51539765,联系人:余克峰)。为此,各设区市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以市为单位,按统筹地区做好本地回沪定居参保人员调查登记工作;二是各统筹地区应将异地就医空白登记表格及报销规定等业务材料和政策文件寄送省厅驻沪劳务管理处,以便于对回沪参保人员开展服务。三是省厅驻沪劳务管理处将以协议形式建立与各统筹地区代为报销回沪参保人员医药费业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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