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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因工负伤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非因工负伤医药费报销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最近,我省部分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来信,反映参加医疗保险后,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未能得到报销问题。为此,为进一步规范各统筹地区医药费报销业务管理,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发生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报销问题,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非因公(工)负伤紧急抢救及入院治疗的各种严重外伤、骨折、烧伤等,按《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7号)文件中《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纳入报销范围。
  二、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在2006年度发生的非因公(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各统筹地区未给予报销的,应按规定给予报销;对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因超出财务统计年度请各地酌情处理。
  三、各统筹地区应切实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妥善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发生非因工负伤的医药费报销的问题。对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劳动保障厅医疗保险处。(联系电话:0791-6386383,联系人:唐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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