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属地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一、附件三),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五、附件六),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情况,确定财政补助对象,并按照补助标准,及时下拨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省属国有企业医疗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按政策规定逐级拨付到企业参保地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缴费凭证,进行审核后,将省财政补助的资金拨付给各市、县(区)财政。
第十条 新增的财政补助范围内的人员,按照上述政策办理。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要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核定后,从2008年起,每年年初只需报上年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退休人员情况。
第十一条 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各设区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参保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准。各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包括按规定划入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人均实际费用和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人均实际医疗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省、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有困难企业界定、补助范围人员审核、职工参保情况以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虚报多报补助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的,应追回多补助的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