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件一),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国有省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20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国有市、县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10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每年2月15日前,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和所辖县(市、区)上报的审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一同汇总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