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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
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7]3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解决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问题,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
  第三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按属地原则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以企业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费率3%,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第五条 从2007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除省属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保的外),财政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机构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对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财政按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水平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安排,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保每人每年补助500元,在职职工参保按每人每年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补助50%。财政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参加医疗保险,不能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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