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的通知
(闽经贸综合〔2007〕912号)
各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经贸委(贸发局),各典当行:
根据《
典当行年审办法》和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业监督核查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商办建函〔2007〕3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到2008年3月31日前开展2007年度典当行年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经商务部批准设立,领取了《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含2007年批准设立的典当行)。
二、年审内容: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遵守《
典当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经营情况;全国统一当票的使用情况;典当行统计报表及信息填报完成情况;典当企业财务状况;典当行证照核查及整改完成情况。
三、时间安排:2月10日前各典当行将年审材料(一式2份,省及设区市各1份)报送当地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2月10日-3月10日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对年审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年审意见,并将年审材料及审查意见统一报送我委综合处;3月10日-3月31日,省经贸委核查年审情况,通报年审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国家商务部。
四、典当行应提交的年审材料:
(一)《典当行年审报告书》;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鉴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合并报表);
(三)典当行持有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副本(不含封皮);
(四)加盖典当行印章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五)加盖典当行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加盖典当行印章的公司章程及本年度有关修改章程的决议;
(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工作要求:各典当行应认真、如实、按时做好年审材料准备和报送工作。各设区市经贸委(贸发局)应依照《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年审办法》和本年度年审内容要求,逐一对照认真核查,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对建议B类通过或不通过年审的典当行应具体说明理由。审查中发现年审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要求补正和说明。对有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应及时责令纠正,并限期整改,同时将情况抄报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