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区属国有企业先由同级财政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审核和参保情况,按上一统计年度医疗保险机构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和在职职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缴费水平将全年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给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缴费凭证。
第九条 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国有困难企业的范围,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可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保。连续停产1年以上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国有已关闭、改制企业退休人员2007年核定后,从2008年起,每年年初只需申报上年新增退休人员和死亡退休人员情况。
第十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职工于2007年8月开始缴费,参保人从2007年9月1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南昌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为防范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同时,应积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保险,由单位和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保险费,享受大额医疗救助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实行IC卡管理。为保证困难企业职工能够及时参保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医保启动后至领取IC卡期间以南昌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专用病历代替IC卡,住院时持专用病历到医院办理手续。过渡期间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暂时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代为保存,待领取IC卡后一并划入。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