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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省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表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财务运行情况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市、县、区属国有困难企业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界定申请,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表》(附表一),并附企业退休职工、在职职工花名册和一至三季度财务运行情况帐表册、工商执照复印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困难程度界定汇总表》(附件二),于每年11月25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所属申请企业进行审核,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国有省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5日前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国有市、县、区属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由现管理机构于每年1月15日前提出申请,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三),并附企业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花名册,以及关闭破产改制有关证明材料和参加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及证明材料。经原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江西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情况登记汇总表》(附件四),于每年1月20日前报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第七条 企业(现管理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组织已界定为财政补助范围内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应提供附件一和附件三。各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配合做好这部分职工的参保工作,并与企业共同出具退休人员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五、附件六),证明书报企业同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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