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
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洪府厅发〔2007〕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八月七日
南昌市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6号)的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一是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下同);二是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和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
第三条 从2007年起,对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以一个统计年度为准)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水平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医疗费用人均实际支出金额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年年初公布。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除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500元补助外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安排。
第四条 从2007年8月份起,对国有困难企业中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的在职职工,财政按参保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补助,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所缴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财政补助资金,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区属企业除省财政给予50%补助外,市属企业由市财政安排,县区属企业由县区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