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
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7]39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障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医疗,切实做好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模式
(一)有条件的国有农垦、农场、林场、水利等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由单位筹资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二)因单位无力筹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的退休职工,可暂由财政全额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单位有缴费能力后,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三)因单位无力筹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的在职职工,可暂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单位有缴费能力后,转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二、补助办法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缴费,财政不予补助。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补助标准及办法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退休职工按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全部由财政补助;在职职工按每人每年150元的筹资标准的40%由财政补助,具体标准为:退休职工每人每年150元。在职职工每人每年60元。
按上述标准所需的财政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7:1:2(其中:国定贫困县按8:0:2)的比例负担。
三、待遇享受
(一)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的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同等医疗待遇。
(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农林水和大集体企业职工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等医疗待遇。
二00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