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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昌市卫生局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洪劳社医字[2008]17号)


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和艾滋病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18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执行:
  1、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下简称艾滋病病人)住院费用的结算采取个人全额现金垫付,以零星报销方式进行。
  2、艾滋病病人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
  3、艾滋病病人的住院医疗费用采取二次报销的结算办法。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救助50%。
  4、艾滋病及其并发症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检查的,经市医疗保险处或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后,药品按照乙类药品标准进行核算,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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