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赣劳社医[2008]18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劳动保障部《
关于落实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做好我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用人单位的,可随用人单位一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用人单位的,可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参保办法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鉴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密工作的需要,对没有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可由其本人按照自愿的原则,选择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代理的方式,整体办理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了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列入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免收住院起付标准费用,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因个人自付费用太高、个人负担过重的,采取二次报销的办法,给予适当救助。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因治疗艾滋病及其并发症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和目录外检查治疗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其药品类列入乙类药品支付标准支付,检查治疗项目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范围。
三、严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信息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