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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工程中心建设初期,市政府给予一次性支持。列入省级重点工程中心的,市政府支持200万元;列入省级一般工程中心和市级工程中心的,市政府支持100万元。

  第二十条 市政府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工程中心科研开发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属无偿援款,专款专用,依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程中心组建期内所使用的贷款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商有关金融部门申请安排,其主要用于工程化研究开发,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研制、中试和批量生产。

  第二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基本设施建设,必要的新建、扩建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自行解决。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并享受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每年从市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工程中心的科技开发项目。

  第二十五条 因研究、中试需进口的科研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中试所需材料等,商海关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二十六条 工程中心研制开发出的新产品、中试产品优先推荐列入省、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享受有关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

  第二十七条 工程中心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出入境,可按科委系统的科研机构人员出访的有关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或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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