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工程中心应是依托于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业务上相对独立,财务上单独核算。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的人事劳动制度、分配制度、保险制度、奖惩制度,研究与开发项目管理制度等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工程中心实行财政部制定的《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采取多渠道筹资办法,建立科研开发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依托单位按规定从销售收入总额中提取的科研开发资金,其中市重点发展的大企业(集团)可按当年税前销售额的2%提取,高新技术企业可按3%提取;新产品试产试销期间获减免所得税和增值税;

  (二)中试产品和技术贸易所获减免税;

  (三)科技企业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金;

  (四)从税后盈利中提取的新产品试制资金;

  (五)国家扶持科技开发的经费;

  (六)工程中心的创收及其它。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向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新产品试制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技术改造计划等。

  第十五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及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根据合同书对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科技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市场需求对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新的建议。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名称是一种功能称号和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得用于工商登记。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由市政府正式授予“广州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消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章 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采取“政府投入引导,企业自筹为主,部门积极支持”的原则。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