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一)申请单位须认真填写《组建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件1),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二)主管部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科委(一式二份)和市计委、市经委(各一份)。
(三)由市科委牵头会同市计委、市经委对申请单位进行考察、初审。经初审确认的单位可进行编写《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见附件2)并报送市科委(一式五份)、市计委、市经委(各一份)。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组织专家对《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在综合专家论证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科委、市计委、市经委下达批复,抄送有关部门。
(四)市科委与获批准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签定《科技项目合同书》。
(五)建设期满,由市科委牵头会市计委、市经委联合组成工作小组对工程中心组织验收。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由市科委牵头会市计委、市经委对工程中心进行指导性管理。主要职责是,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组建规划和指南,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制定、颁布和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研究有关工程中心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合审批工程中心组建项目,编制下达并组织实施年度工程中心项目计划,检查执行情况,运行中的定期考评,组织对工程中心建成后的验收认证工作。
第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专家在科学决策中的作用,组织一批行业技术经济专家和复合型管理专家组成“广州市工程中心审议专家组”,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建方针、总体规划、政策措施、项目论证、经济评估,提出决策咨询意见。参与对工程中心的验收认证与运行考评。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应按照科学、民主、高效的原则,实行企业运行机制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立富有活力的内部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