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工程中心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省、市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政策。市科委会同市计委、市经委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求,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引进技术和自主研究开发,持续不断地对科技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
(二)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参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成为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培养和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国标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组建与实施
第六条 申请组建工程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财力支持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可以落实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市重点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前两年平均年经营收入在5亿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1.5%以上,市一般工程中心的依托企业前两年平均年经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二)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工程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有能力承担工程化试验任务的高级技工。要求每个工程中心研究开发人员在3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和博士学位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和硕士学位人员不低于20%,工程中心研究开发水平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科研、测试和工艺设备,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应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开发任务的能力。
(四)已建有科技开发机构,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运作机制,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及较高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承担过市级以上的科技开发项目并取得较好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