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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8日)废止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广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科字〔2001〕1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穗字[1998]20号)的精神,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市科委、计委、经委联合制订了《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实施。

  附件: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广州市计划委员会
广州市经济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广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建广州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的意见》精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主体的重要步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市级工程中心的组建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参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中具有科技经济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质素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由企业投入为主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工程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第三条 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和技术创新水平,促进企业成为科技开发的主体,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强化科研院所、高校与企业的结合,加快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商品化。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产品质量等方面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逐步开展建设现代化企业科技开发体系,形成我市高新技术系列产品和产业化技术研究开发能力,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辐射,实现工业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国际化,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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