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管理。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应当在其住所地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符合本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或确有必要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在市民政部门登记。
第五条 申请在区(县级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符合
《条例》第
八条和
《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在市民政部门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必须符合
《条例》第
八条和
《办法》第
三条、第
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办资金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资格的科技人员担任,与业务相关的科技人员不少于8人。
第七条 申请设立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先到民政部门申请单位名称核准后,再到科技行政部门进行设立审查。申请者须向科技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申请书: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单位领导成员情况、内设机构、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设立理由等;
(二)民政部门的单位名称核准书;
(三)章程草案;
(四)场地使用权证明:必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五)设备及设施清单:必须有使用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