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8日)废止广州市科学技术局、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科函字[2003]36号)
各区、县级市科技局、民政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精神,规范我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科学技术局
广州市民政局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广州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科技部、民政部《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非国有资产比例不少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与扩散、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科技机构。
第三条 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是本市、区(县级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和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市和区(县级市)科技行政部门依照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负责对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年检、变更、注销的业务审查,并报上级科技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