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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财务人员以收费业务经办处(科、室)的《收费通知单》为依据,进行账务处理,与收费业务处(科、室)核算。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收款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实行罚缴分离,即“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制度。

  四、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管理,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按逐级上缴渠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必须做到应缴尽缴,严禁截留、坐支、挪用,严禁私设小金库。

  五、对财政返还、核拨的资金,要合理安排,以收定支,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防止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开支。

  六、加强票据管理,认真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加强票据的购领、使用、发放和保管。填写票据时,内容完整,字迹清楚,不得按交款单位或个人的要求擅自变更收费项目、范围和收费标准。统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和罚款收据。

  七、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支与管理要符合有关规定,预算外资金账户的开设需经财政部门批准,取得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后,方可在银行开设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

  八、罚没物品的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罚没物品,要按照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项目逐一进行造册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杜绝占用、私分或低价变卖罚没物品行为。罚没物品处理的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缴入国库。

  九、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本通知后,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对照检查;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

  十、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财务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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