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若干规定》(新政发〔1998〕7号)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就加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根据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社〔2001〕6号)精神,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国库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得坐支、截留或挪用。
二、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计委(物价)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收费,做到亮证收费、按标准收费,不多收,不漏收,并要自觉接受自治区财政、物价等部门和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收费票据、罚款收据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领取并逐级发放。
(三)当收费业务发生时,经办处(科、室)人员要认真填写《收费通知单》,通知财务收费。通知单上应填写:缴款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数量、金额,以及经办处(科、室)和经办人。《收费通知单》存根留经办处(科、室),以备财务部门对账查询。
(四)缴款人凭《收缴通知单》办理缴款,财务人员根据开具的《缴费通知单》为依据,为缴款人开具缴款收据,缴款人凭缴款收据到就近定点银行缴款,然后凭银行缴款回单到收费业务处(科、室)办理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