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报表包括:报送财政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明细表、专项支出情况表等有关附表;报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资产负债表、收支明细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情况表、上缴款项执行情况表、基本情况表、财务分析。
为全面、准确反映会计信息,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定期逐级汇总财务报表的制度。财务报表汇总分别采取月报、季报及年报的形式。月报在每月终了10日内上报,季报在季终10日内上报,年终决算报表于下一年元月10日之前上报。
第三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执行情况以及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资产变动的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开支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率等。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是: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专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人员经费占总支出比重、行政事业性收费增长率、单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收费总额比重、罚没收入增长率、各项收入占总收入比重、各项支出占总支出比重等。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接受自治区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以及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等内部监督机制。财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加强会计监督,对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