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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处置固定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单项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包括一万元),必须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暂存款项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罚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地、州、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要逐级上缴到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上缴自治区国库,与预算内财政拨款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取的罚没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月填报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表和罚没收入统计表。自治区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报表应于每月终了10日内逐级汇总报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二十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八条 收费票据、罚款收据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领取并逐级发放。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结报、缴销等规章制度。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条 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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