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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干部培训经费。包括法律法规培训、药品监管业务专项培训、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等所需的费用。

  5.装备经费。包括通讯器材、技术设备、交通工具、药品检验仪器购置,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建设,服装劳保及维护、维修和消耗等所需的费用。

  6.基础设施经费。包括药监部门、药检所办公用房等基本建设所需的费用。

  7.专项补助经费。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当严格控制,确需安排支出的,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核批后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重大支出项目应集体讨论决定。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保证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工作必需的开支。用于职工福利待遇方面的支出,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专项的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各项支出应在核定的预算指标内统一掌握,严禁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结余经费要全额结转下年度使用。其中,已完成项目的专项经费结余,报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资产管理机构(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财务机构统一建帐、核算。明确财务、资产管理以及使用机构的责任,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年终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现金管理,保障现金安全,严格遵守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二)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开设和管理有关银行帐户。

  (三)有价证券必须作为货币资金妥善保管,不得作为实际支出数报销。

  (四)库存材料应按实际耗用数列支。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根据授权管理的原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自治区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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