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预算核定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经费预算,根据其业务支出、办案经费开支范围和有关装备项目、标准及财力可能,按照预算内外资金结合使用的原则,统一核定,统筹安排。同时,财政厅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预算一经核定,根据预算和收费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以保证各级药监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
(一)人员经费严格按有关规定在编制部门确定的人员编制数内核定。
(二)业务经费和有关专项经费根据财力可能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核定。
(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基建投资,纳入自治区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
第十四条 每年年终,自治区级以下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逐级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于下一预算年度的元月25日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四章 收支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六条 支出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一)人员经费是指用于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障等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
(二)公用经费是指为开展工作和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公用方面的支出。具体开支范围为:
1.行政办公经费。包括办公、水电暖、邮电、差旅、会议、车辆燃修等所需费用。
2.业务经费。包括药品抽验经费,各类企业(单位)的注册、认证、公告、年检和印制证(照)、表格等所需费用以及用于法制宣传、市场监管、企业的检查等所需的费用。
3.办案经费。包括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各类违法案件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案件举报人的奖励、办案补助等所需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