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和监督本级、县级分局及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
第七条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活动在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和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其任免和调动应征得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保持财会人员的相对稳定,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保证财务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九条 按照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拨关系,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预算单位,统一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领经费,并向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直属单位核拨经费;
(二)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二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领经费,并向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核销经费;
(三)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是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实行报帐制,按报销单位管理。
第十条 预算编制程序
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计划,提出下年度经费收支概算,并汇总上报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概算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据此核定和分配预算指标、批复预算,并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预算应根据年度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参照上年收入情况,并考虑预算年度可能出现的收入增减因素编制。
(二)支出预算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支出预算根据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
(三)单位预算必须附有预算编制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