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06-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四月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
国务院批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和《
财政部关于做好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结合全区药监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照章办事;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防止铺张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证药品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的资金需要;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直属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切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自治区级以下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财务收支活动,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