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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
(新药监稽〔2005〕2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药品抽验工作计划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5号)要求,现将自治区2005年药品抽验工作计划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药品质量抽验工作是实施药品监督职能,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州、市药监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在充分总结2004年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好自治区2005年药品抽验计划。

  二、各地、州、市药监局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抽验工作,加大抽验覆盖面,突出重点,尤其要加强对农村药品质量状况的监督,将药品抽验工作与农村“两网”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提高农村药品抽验效能。

  继续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药品抽验工作,要逐步加大监督抽验的比重。对国家、自治区两级抽验中不合格品种,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的品种,屡次抽验不合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等单位,要加大跟踪抽验力度。

  三、要做好对抽验不合格药品的报送、核查工作。对不合格药品的检验报告,各级药检所要及时送达当地药品监管部门。凡抽到标示外省区生产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所所在地的药监局要及时将报告书寄送自治区药监局稽查处;对被核查单位提出的意见及说明,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给予答复。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药检所负责对药品抽验数据的整理、汇总、分类和分析,药品检验结果、抽验情况、不合格情况等报表(见附件4、5、6、7、8)应按要求报送自治区药检所的同时报当地药监局。

  五、2005年国家评价性抽验任务,由区局稽查处会同区药检所共同完成,请各地、州、市药监局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六、自治区药监局下达的抽验经费(含抽样费和检验费)属专项经费,各地、州、市药监局要确保经费拨付到位,不得挪作它用,以保证药检所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按规定使用药品抽检抽验经费的,将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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