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执业药师注册的通知
(新药监人〔2005〕3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精神,现就今年执业药师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全国执业药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尚未进行执业药师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执业单位同意后,均可办理执业药师注册手续。
二、执业药师注册有效期已满需再次注册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执业单位同意,可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如不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人员,其《执业药师注册证》自动失效。
三、首次申请执业药师注册人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1);
(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
(五)执业单位同意注册的证明;
(六)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本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七)执业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再次注册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附件2);
(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副本(原件);
(四)近期免冠一寸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五)执业单位同意再次注册的证明及执业期内的考核材料;
(六)《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原件);
(七)取得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有关学分的证明(原件);
(八)县级以上(含县级)疾病控制中心出具的本人近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