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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


  五、落实政策措施

  (一)优先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建设的,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三)健全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各地要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准入机制,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审查制度,落实社区、街道和住房保障部门三级审核公示制度。健全廉租住房动态退出制度,探索廉租住房租售并举,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管理长效机制。各市、县政府拥有的廉租住房,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专门提供给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租住。

  (四)严格工程质量监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的监管,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推广节能、省地、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确保工程质量。加强建设资金特别是中央和省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五)加快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按照困难住户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的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要优先安排棚户区改造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无法以市场方式改造的棚户区,要通过财政补助、政策扶持、棚户区居民利用拆迁补偿资金投入等多种方式,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实施应当坚持信息公开、政策透明、操作规范。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目标责任。省政府每年与各市政府签订廉租住房建设目标责任书,将廉租住房保障纳入对各市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各市、县政府是本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落实相应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做好各项工作。要抓紧编制并完善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廉租住房建设配套资金,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目标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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